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五章――党的下层组织
第三十条 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下层单位,,通常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,,都应当建设党的下层组织。。
党的下层组织,,凭证事情需要和党员人数,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,划分设立党的下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;;;O虏阄被嵊傻吃贝蠡岷痛泶蠡嵫【俦ⅲ苤Р课被岷椭Р课被嵊傻吃贝蠡嵫【俦ⅲ岢鑫被岷蜓∪艘毡檎髑蟮吃焙腿褐诘囊饧。。
第三十一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。;;;O虏阄被帷⒆苤Р课被帷⒅Р课被岬氖榧恰⒏笔榧茄【俦⒑螅Ρㄉ霞兜匙橹。。